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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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林登仁 被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民國92年度台抗字第
659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被告於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154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3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23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