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55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訴訟代理人梁懷德被告楊仁豪被告楊美蓮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複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