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馬俐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玉容附表一:
┌───────────────────────────┐│(一)聲請人曾於民國100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若協商成立後毀諾者,應就「協商當時收入狀況?成立後││共繳幾期?毀諾原因?」等事項,再詳加說明及提出相關││事證。│├───────────────────────────┤│(二)「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應詳列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房租、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三)聲請人配偶泰禮堂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四)聲請人之資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五)預納郵費新臺幣2700元。│└───────────────────────────┘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償還計畫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