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79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啟楨 、 鍾慧瓊 、 林秀蘭 、 潘昌陽 、潘美伶、 潘坤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陳啟楨之姓名究係是否為陳「啓」楨,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