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7932號債權人 王伯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仁 即 黃錦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聲請人是否委任 許玉玲 為訴訟代理人,若肯定,則補正聲請人之代理人委任狀。
㈢代理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