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7886號債權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代理人 莊惠萍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⑴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⑵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⑶繼承人系統表、⑷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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