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自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 邱予欣 被告 游賢成 年籍詳卷
廖玉英 年籍詳卷 黃彥豪 年籍詳卷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 律師被告 鄭國源 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黃梅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刑事自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對被告提起本件自訴,前雖曾委任 陳振瑋 律師為代理人,惟該律師已於103年11月4日具狀陳報其已與自訴人解除委任,有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在卷可稽,然本件自訴人並未再委任律師進行之後之訴訟程序,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而該裁定已於104年2月25日送達予自訴人位於「桃園市○○區○○路○○○號
1樓之1」之住所,並由自訴人之受僱人即即桃園大賞管理員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自訴人於收受上開裁定之後,已逾5日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