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69號原告 李錦峯 被告 李泓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理由、請求之法律依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雖於民國103年10月6日提出之起訴狀聲明「被告應返還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房屋及土地所有權於全體合法繼承人」,並未表明係以何法律依據請求;又於103年11月21日提出民事起訴狀聲明「被告與訴外人 彭月嫦 於102年7月3日就坐落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之房屋及其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被告於102年5月2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被告於100年11月18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貸款之款項應限期清償並塗銷抵押權設定。」,則原告究係以何聲明為本件之主張?且原告雖表明係以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既請求撤銷被告與訴外人彭月嫦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是否追加訴外人彭月嫦為被告?又原告係以何法律依據請求被告應限期償還銀行貸款?均未見原告表明,可認原告對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均不明確,致本訴訟案件無法進行,亦無法核算裁判費用,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