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52號

原告 董國武

被告 麥甯甯

麥何奕醴 (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請求權基礎以及聲明一致性有疑,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15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廖建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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