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3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丁○○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肆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丙○○、戊○○連帶負擔。
被告丁○○對上開第一項、第二項金額在繼承被繼承人 歐鄭秀嵩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丙○○、戊○○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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