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0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