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金貴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11號:本院原案號:112年度交訴字第23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就肇事逃逸罪部分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江金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證據除「被告江金貴於本院行訊問程序之自白」及「111年11月10日員警職務報告」、「案發現場及車損照片22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A1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資料2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貿然闖越紅燈致告訴人 呂悅聖 緊急煞車,因而自行摔倒,竟未對告訴人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而逕自離去,誠值非難,惟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積極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並履行完畢,有和解書附卷可稽,復於本院行訊問程序時坦認犯罪,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素行良好,暨其自陳大學畢業、目前從事膠水研發、家中經濟狀況依靠國民年金、有到大陸打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刑章,所為固有不該,酌以被告業已坦認犯行,本院認為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故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卓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211號被告江金貴男7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金貴於民國111年11月1日14時56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搭載其妻 林鳳英 ,沿臺中市西屯區大鵬路往凱旋路方向行駛,至中科路與大鵬路口停等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而號誌管制燈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在中科路往河南路方向之管制號誌為圓形紅燈時,即貿然闖越紅燈從中科路往河南路方向直行。 適呂悅 聖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鵬路往凱旋路方向行駛至該處,為了閃躲江金貴之機車而緊急煞車,因而自行摔倒,致受有雙上肢、雙下肢擦挫傷等傷害。詎江金貴轉頭查看後已知悉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提供必要之協助,亦未停留現場等候員警或救護人員處理,復未得呂悅聖之同意下,即騎乘機車離開現場而逃逸。
二、案經呂悅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江金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事發後有轉頭動作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呂悅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告訴人係為了閃躲被告之機車而煞車,因而打滑摔倒之事實。2.告訴人倒地後,被告有回頭看一下就離去之事實。3.告訴人有爬起來叫被告不要離開,但被告仍然逕行離去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照片22張被告涉犯上開犯行之事實。4112年5月30日職務報告1份及監視器翻拍照片11張1.被告從中科路往河南路方向直行時,其行向之號誌為紅燈之事實。2.告訴人摔倒後,被告有明顯的回頭查看動作之事實。5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受有雙上肢、雙下肢擦挫傷等傷害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及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行為互殊,罪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檢察官林俊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徐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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