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李志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岳明毅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含登記日期:民國109年6月5日,登記原因:贈
與之異動索引)。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不動產異動前後之所有權人)身
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