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原告 阮水吉
阮渝升 阮如沂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子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
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謝宏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