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2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易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傑評選任辯護人許家瑜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2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法官依法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高文崇書記官葉卉羚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傑評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一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一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傑評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八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在監服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竊取他人財物之犯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一所示之被害人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一所示之財物得手。嗣經員警先後調閱失竊處所之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被告雖有部分竊盜犯行係在同日竊取同一校園內之分屬不同被害人之財物,惟校園內之辦公空間坐落所在並非完全相同,縱係同一辦公室內,然被告竊取之財物既分屬不同被害人所管領支配,用以存放之抽屜或櫥櫃理應明顯可分,被告各次竊盜行為即難謂有何於時間、空間條件上無從割裂觀察之情事;加以被告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亦與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要旨所稱接續犯以「侵害同一之法益」之要件不符,自不得僅因被告部分竊盜犯行係於同一日在同一校園內所為,遽認應論以接續犯。被告就此部分之竊盜犯行仍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高文崇書記官葉卉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附表:
┌─┬──────┬───────┬───┬─────────┬──────────┐│編│時間│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及所竊得財│宣告刑││號││││物││├─┼──────┼───────┼───┼─────────┼──────────┤│⒈│99年3月25日│臺中市西屯區臺│ 馬美蓮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晚間8時許│中港路3段181號││之現金新臺幣9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東海大學之英文│││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中心辦公室│││折算壹日。│├─┼──────┼───────┼───┼─────────┼──────────┤│⒉│99年6月9日下│臺中市霧峰區柳│ 張筱敏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午6時許至晚│豐路500號之亞││之現金新臺幣2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間9時許│洲大學教職員辦│││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公室│││折算壹日。│├─┼──────┼───────┼───┼─────────┼──────────┤│⒊│99年6月9日下│臺中市霧峰區柳│ 莊心茹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午6時許至晚│豐路500號之亞││之現金新臺幣48600│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間9時許│洲大學教職員辦││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公室│││折算壹日。│├─┼──────┼───────┼───┼─────────┼──────────┤│⒋│98年5月25日│新竹市香山區玄│ 賴紋慧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晚間11時許│奘路48號 玄奘 大││之現金新臺幣100000│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學教職員辦公室││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⒌│98年5月25日│新竹市香山區玄│ 陳韻竹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晚間11時許│奘路48號玄奘大││之現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學教職員辦公室│││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⒍│98年12月16日│新竹市香山區玄│ 朱祁玫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晚間某時│奘路48號玄奘大││之現金新臺幣3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學圖資大樓5樓│││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之圖資系│││折算壹日。│├─┼──────┼───────┼───┼─────────┼──────────┤│⒎│98年12月16日│新竹市香山區玄│ 王美玉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晚間某時│奘路48號玄奘大││之現金新臺幣4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學圖資大樓5樓│││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之圖資系│││折算壹日。│├─┼──────┼───────┼───┼─────────┼──────────┤│⒏│98年12月16日│新竹市香山區玄│ 謝葉玉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晚間某時│奘路48號玄奘大│鳳│之現金新臺幣25000│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學圖資大樓5樓││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之圖資系│││折算壹日。│├─┼──────┼───────┼───┼─────────┼──────────┤│⒐│98年12月16日│新竹市香山區玄│ 劉佳沛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晚間某時│奘路48號玄奘大││之現金新臺幣7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學圖資大樓5樓│││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之圖資系│││折算壹日。│├─┼──────┼───────┼───┼─────────┼──────────┤│⒑│98年7月30日│桃園縣中 壢市遠 │ 馬繼儀 │徒手竊得置於辦公桌│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3時│東路135號之元││上之現金新臺幣│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智大學教職員辦││24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公室│││折算壹日。│├─┼──────┼───────┼───┼─────────┼──────────┤│⒒│98年9月16日│桃園縣中壢市遠│ 李姝諍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6時許│東路135號之元││之現金新臺幣23641│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智大學教職員辦││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公室│││折算壹日。│├─┼──────┼───────┼───┼─────────┼──────────┤│⒓│98年12月9日│新北市板橋區大│ 賴文堅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6時許│觀路1段59號臺││之現金新臺幣8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灣藝術大學課外│││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活動指導組辦公│││折算壹日。││││室││││├─┼──────┼───────┼───┼─────────┼──────────┤│⒔│98年12月9日│新北市板橋區大│ 黃玉瓊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6時許│觀路1段59號臺││之現金新臺幣3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灣藝術大學課外│││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活動指導組辦公│││折算壹日。││││室││││├─┼──────┼───────┼───┼─────────┼──────────┤│⒕│98年2月24日│臺南市鹽水區朝│ 蘇麗卿 │徒手竊得置於背包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3時30分│琴路178號 南榮 ││之現金新臺幣7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許│技術學院應用日││及消費券新台幣2400│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語系教師研究室││元│折算壹日。│├─┼──────┼───────┼───┼─────────┼──────────┤│⒖│98年10月28日│臺北市大安區和│ 李文珠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平東路1段162號││之現金新臺幣7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臺灣師範大學4│││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樓辦公室│││折算壹日。│├─┼──────┼───────┼───┼─────────┼──────────┤│⒗│98年10月28日│臺北市大安區和│ 吳靜評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平東路1段162號││之現金新臺幣15000│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臺灣師範大學4││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樓辦公室│││折算壹日。│├─┼──────┼───────┼───┼─────────┼──────────┤│⒘│98年10月28日│臺北市大安區和│ 蘇慧瑜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平東路1段162號││之現金新臺幣63376│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臺灣師範大學4││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樓辦公室│││折算壹日。│├─┼──────┼───────┼───┼─────────┼──────────┤│⒙│98年10月28日│臺北市大安區和│ 劉純妤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平東路1段162號││之現金新臺幣238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臺灣師範大學4│││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樓辦公室│││折算壹日。│├─┼──────┼───────┼───┼─────────┼──────────┤│⒚│98年10月28日│臺北市大安區和│ 林宜靜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平東路1段162號││之現金新臺幣25800│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臺灣師範大學4││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樓辦公室│││折算壹日。│├─┼──────┼───────┼───┼─────────┼──────────┤│⒛│98年11月26日│臺中市南區國光│ 黃靜如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晚間9時許│路250號之中興││之現金新臺幣6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大學社會暨管理│││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學院辦公室│││折算壹日。│├─┼──────┼───────┼───┼─────────┼──────────┤││98年11月26日│臺中市南區國光│ 林敬旻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晚間9時許│路250號之中興││之現金新臺幣5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大學社會暨管理│││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學院辦公室│││折算壹日。│├─┼──────┼───────┼───┼─────────┼──────────┤││98年11月26日│臺中市南區國光│ 廖運秀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晚間9時許│路250號之中興││之現金新臺幣2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大學社會暨管理│││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學院辦公室│││折算壹日。│├─┼──────┼───────┼───┼─────────┼──────────┤││99年3月15日│高雄市鼓山區蓮│ 洪千筑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至│海路70號之中山││之百貨禮券新臺幣│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晚間11時許│大學管理學院及││25000元及現金17000│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總務處辦公室││元│折算壹日。│├─┼──────┼───────┼───┼─────────┼──────────┤││99年3月15日│高雄市鼓山區蓮│ 吳千宜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至│海路70號之中山││之郵局禮券新臺幣│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晚間11時許│大學管理學院及││1000元及現金15300│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總務處辦公室││元│折算壹日。│├─┼──────┼───────┼───┼─────────┼──────────┤││99年3月15日│高雄市鼓山區蓮│ 洪惠珠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至│海路70號之中山││之全家便利商店禮券│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晚間11時許│大學管理學院及││新臺幣42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總務處辦公室│││折算壹日。│├─┼──────┼───────┼───┼─────────┼──────────┤││98年3月9日下│臺北市大安區和│ 鍾靜 │徒手竊得置於皮包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午3時許│平東路2段134號││之現金新臺幣14000│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之臺北教育大學││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教師研究室│││折算壹日。│├─┼──────┼───────┼───┼─────────┼──────────┤││98年9月24日│臺北市士林區外│ 徐小燕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至│雙溪臨溪路70號││之現金新臺幣60000│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晚間9時許│之東吳大學教職││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員辦公室│││折算壹日。│├─┼──────┼───────┼───┼─────────┼──────────┤││98年9月24日│臺北市士林區外│ 郭文圻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至│雙溪臨溪路70號││之現金新臺幣35350│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晚間9時許│之東吳大學教職││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員辦公室│││折算壹日。│├─┼──────┼───────┼───┼─────────┼──────────┤││98年9月24日│臺北市士林區外│ 吳雨諼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至│雙溪臨溪路70號││之現金新臺幣128765│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晚間9時許│之東吳大學教職││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員辦公室│││折算壹日。│├─┼──────┼───────┼───┼─────────┼──────────┤││98年9月24日│臺北市士林區外│ 陳盈盈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至│雙溪臨溪路70號││之現金新臺幣11800│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晚間9時許│之東吳大學教職││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員辦公室│││折算壹日。│├─┼──────┼───────┼───┼─────────┼──────────┤││99年3月30日│高雄市燕巢區橫│ 葉婉婷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起│山路59號之樹德││之現金新臺幣6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之下班時間│科技大學教職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辦公室│││折算壹日。│├─┼──────┼───────┼───┼─────────┼──────────┤││99年3月30日│高雄市燕巢區橫│ 徐佩玲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起│山路59號之樹德││之現金新臺幣9832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之下班時間│科技大學教職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辦公室│││折算壹日。│├─┼──────┼───────┼───┼─────────┼──────────┤││99年3月30日│高雄市燕巢區橫│ 申蕙萍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起│山路59號之樹德││之現金新臺幣55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之下班時間│科技大學教職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辦公室│││折算壹日。│├─┼──────┼───────┼───┼─────────┼──────────┤││99年3月30日│高雄市燕巢區橫│ 黃弘州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起│山路59號之樹德││之現金新臺幣13280│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之下班時間│科技大學教職員││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辦公室│││折算壹日。│├─┼──────┼───────┼───┼─────────┼──────────┤││99年3月30日│高雄市燕巢區橫│ 邱伊君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5時許起│山路59號之樹德││之現金新臺幣31884│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之下班時間│科技大學教職員││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辦公室│││折算壹日。│├─┼──────┼───────┼───┼─────────┼──────────┤││97年10月13日│高雄市三民區民│ 葛愛倫 │徒手竊得置於皮包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1時許│族一路900號之││之現金新臺幣2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文藻外語學院教│││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職員辦公室│││折算壹日。│├─┼──────┼───────┼───┼─────────┼──────────┤││97年10月13日│高雄市三民區民│ 喬惠芝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1時許│族一路900號之││之現金新臺幣4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文藻外語學院教│││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職員辦公室│││折算壹日。│├─┼──────┼───────┼───┼─────────┼──────────┤││97年10月13日│高雄市三民區民│ 林憶秋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1時許│族一路900號之││之現金新臺幣20000│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文藻外語學院教││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職員辦公室│││折算壹日。│├─┼──────┼───────┼───┼─────────┼──────────┤││97年10月13日│高雄市三民區民│ 王馨苓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1時許│族一路900號之││之現金新臺幣2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文藻外語學院教│││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職員辦公室│││折算壹日。│├─┼──────┼───────┼───┼─────────┼──────────┤││99年4月9日下│高雄市楠梓區海│ 邱萬敦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午5時許起之│專路142號之高││之現金新臺幣4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下班時間│雄海洋科技大學│││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教職員辦公室│││折算壹日。│├─┼──────┼───────┼───┼─────────┼──────────┤││99年4月9日下│高雄市楠梓區海│ 蘇家梅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午5時許起之│專路142號之高││之現金新臺幣83000│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下班時間│雄海洋科技大學││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教職員辦公室│││折算壹日。│├─┼──────┼───────┼───┼─────────┼──────────┤││99年4月9日下│高雄市楠梓區海│ 邱郁雯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午5時許起之│專路142號之高││之現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下班時間│雄海洋科技大學│││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教職員辦公室│││折算壹日。│├─┼──────┼───────┼───┼─────────┼──────────┤││99年4月9日下│高雄市楠梓區海│ 蔣文玉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午5時許起之│專路142號之高││之現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下班時間│雄海洋科技大學│││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教職員辦公室│││折算壹日。│├─┼──────┼───────┼───┼─────────┼──────────┤││99年4月9日下│高雄市楠梓區海│ 潘敏雄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午5時許起之│專路142號之高││之現金新臺幣143700│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下班時間│雄海洋科技大學││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教職員辦公室│││折算壹日。│├─┼──────┼───────┼───┼─────────┼──────────┤││98年6月24日│高雄市燕巢區大│ 賴杏雲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上午7時30分│學路1號之高雄││之現金新臺幣23000│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許│第一科技大學應││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用德語系辦公室│││折算壹日。│├─┼──────┼───────┼───┼─────────┼──────────┤││98年10月7日│高雄市燕巢區大│ 張金塗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晚間9時許│學路1號之高雄││之現金新臺幣30500│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第一科技大學應││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用日語系辦公室│││折算壹日。│├─┼──────┼───────┼───┼─────────┼──────────┤││98年3月27日│屏東縣屏東市民│ 吳佳芳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2時許│生路4-18號之屏││之現金新臺幣15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東教育大學數理│││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研究所辦公室│││折算壹日。│├─┼──────┼───────┼───┼─────────┼──────────┤││97年12月20日│屏東縣屏東市民│ 蔡依芸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2時許│生路4-18號之屏││之現金新臺幣3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東縣屏東市屏東│││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教育大學特│││折算壹日。│├─┼──────┼───────┼───┼─────────┼──────────┤││98年10月11日│臺中市霧峰區吉│ 莊惠鈴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6時許起│峰東路168號之││之現金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之下班時間│朝陽科技大學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文科技大樓教職│││折算壹日。││││員辦公室││││├─┼──────┼───────┼───┼─────────┼──────────┤││98年10月11日│臺中市霧峰區吉│ 陳秋樺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6時許起│峰東路168號之││之現金新臺幣15600│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之下班時間│朝陽科技大學人││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文科技大樓教職│││折算壹日。││││員辦公室││││├─┼──────┼───────┼───┼─────────┼──────────┤││99年4月13日│臺中市西屯區文│ 李美瑩 │徒手竊得置於抽屜內│張傑評竊盜,累犯,處│││下午6時許起│華路100號之逢││之現金新臺幣60000│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之下班時間│甲大學華語中心││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教職員辦公室│││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