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7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瑋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亦為同條例第
5條所明定,自屬違禁物。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員警於民國100年9月22日7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查獲被告黃士瑋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自殺死亡,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2月16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22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扣案之具殺傷力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3顆,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黃士瑋涉嫌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2月16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222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本件扣案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9mm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另扣案子彈2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扣案彈殼1顆,認係已擊發之口徑9mm制式彈殼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0月2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考,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本件扣案之子彈2顆,因試射用罄,已失其原有效能而不具殺傷力,即非屬違禁物,自無庸再為沒收宣告,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