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清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9月,於民國100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文清前: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64號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
31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⑵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前開⑴、⑵部分接續執行,並於100年7月23日送監執行迄今,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6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5月29日,於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假釋文號),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