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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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6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楊博欽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