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88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6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嫂叔間之親屬關係,本次因家庭細故不慎造成告訴人之傷害,經酌以本件情節、被告所採行之手段、所生危害及告訴人所受傷勢非重與被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