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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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消債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12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98年12月21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7號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以債務人每月收入僅新臺幣(下同)15,000元,而認可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每月一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6,000元,第37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8,000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額為696,000元,清償成數為48.1%。然債務人年僅33歲,正值青壯時期,卻於積欠龐大債務後,每月僅以賺取15,000元之微薄薪資而滿足,而不思另闢財源。雖債務人 陳稱伊 正接受專業褓姆訓練,俟取得褓姆執照後可增加收入,然屆時亦僅願增加2,000元之清償金額(更生第4年從每月償還6,000元提高至8,000元),與一般之專業褓姆收入有相當差距,難認債務人確有還款誠意。故債務人提出上開清償成數偏低之更生方案,顯見債務人根本未盡全力償還債務。而原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亦有還款成數過低而有鼓勵奢侈浪費之嫌,並將債務轉嫁予債權人,顯非合理,是本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67號認可更生方案顯對債權人不公允,應予廢棄等語。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而債務人任職於通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薪資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員工職務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0號卷(下稱本件消債更卷)足憑。次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共分96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6,000元、第37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各債權人8,000元,計8年,清償總額為696,000元,清償成數為48.1%。而依異議人所不爭執之債務人每月收入15,000元,扣除債務人主張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5,803元(已低於內政部社會司公布之98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1,309元),再扣除每月扶養子女費用3,604元後,剩餘5,
593元,則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每月清償6,000元至8,
000元以觀,即應認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確已盡其所能,並充分表現還款之誠意。是本院司法事務官認該更生方案應屬公允、適當、可行後予以認可,尚無違誤、不當。又償還成數亦非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公允之唯一標準,且相對人既願將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期延長為8年即96期,足認相對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異議人雖主張相對人現年33歲,正值青年,不當以現時收入為滿足,惟相對人得否兼職抑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須視原工作性質、經濟景氣等等諸多因素而定,均屬無法確定之情事;況以相對人目前既接受專業褓姆訓練,殆取得專業褓姆證照後即可增加收入等情觀之,亦難謂相對人無清償債務之誠意。既然上開事項均非目前得審酌之確定事項,本院在為平衡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相對人經濟生活之更生重建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要求下,依職權認可相對人所提前述更生方案,尚無不當。故而,在異議人未能具體指出相對人有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情事之情形下,其所為異議自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本院司法事務官斟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分96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6,000元、第37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各債權人8,000元,計8年,清償總額為696,000元,清償成數為48.1%,應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查無債務人有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乃逕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予以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酌定其生活限制,經核並無不合。此外,異議人亦未能具體指出債務人有何本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情事,從而,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揆諸前揭條文,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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