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37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13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鑑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1372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縣政府間土地鑑界事件,對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273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土地鑑界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83年度裁字第729號裁定駁回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95年度裁字第2734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狀陳內容,與聲請人前次聲請再審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相同,顯係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登科
法官葉百修法官藍獻林法官林清祥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葛雅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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