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謝麗明
謝華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被告 謝海倫
陳綉櫻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27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莊明達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