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77號原告乙○○
7樓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或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