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2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傳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3212號)
緣債務人鄭傳正於民國92年03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5年07月03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70,743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