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61號原告 余慶昇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
汪哲論 律師被告 劉景緒
興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駱華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建宏
秦偉宸 陳建名 吳邦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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