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告 江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坤 間請求返還房屋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