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72號原告紳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政賢 被告 張擇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萬9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94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萬5447元。茲依民事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