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告 林汝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汝聰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6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61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