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鳳聘 即 羅應乾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