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九О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
字第五三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罪。又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一公克),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
第十一條、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