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六八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李淑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