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89年度營簡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四七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肆仟陸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七萬九千八百七十九元。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事實摘要: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在台南縣柳營鄉太康村一六
八之一號,以三字經公然辱駡伊,又出手毆打伊頭部,致伊受傷,伊為此支出醫
療費用九千八百七十九元,且因而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八萬元(傷害部分五萬元,
公然侮辱部分三萬元)。再伊為電子技術員,每天工資收入最低有一千五百元,
自受傷後有六十日不能工作,共計減少勞動能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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