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477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七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九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骰子肆顆、碗壹個、賭資新臺幣壹仟柒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被告二人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地下
室「BOSS鋼琴KTV酒店」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酒店提供之骰子四顆及
碗一個為賭具,賭博財物,嗣為警查獲,並扣得骰子四顆、碗一個及賭資一千七
百元乙節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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