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36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三六三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培峻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廿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李淑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A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張家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