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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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2號債權人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請提出已賠付被害人遺族收領保險金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金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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