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七四號、九十六年度偵第六八四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BERETTA廠玖貳FS型半自動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壹壹零貳零參肆壹參玖號)沒收。
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南市警三刑偵字第0九六0000四0二號函送本署之具殺傷力美國BERETTA廠九二FS型口徑九mm制式半自動手槍(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一枝,及口徑九mm制式半自動手槍用之制式子彈二顆等物,係被告甲○○(業已死亡)所有,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在台南市○○區○○路曾文溪畔小路,持前揭槍彈朝自己頭部槍擊自殺死亡時遭警查扣(涉嫌殺人罪嫌部分,業經本署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八四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制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手槍一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該手槍係口徑九mm制式半自動手槍,為美國BERETTA廠九二FS型,槍號遭磨滅,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無法重現,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刑鑑字第0九六00五九五四九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憑,本院核閱卷證,因認上述扣案手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第四條第一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而應准許。至聲請人另對扣案口徑九mm制式半自動手槍用之制式子彈二顆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然該扣案之子彈二顆,經送鑑定,認均係土造子彈,具直徑八點八±零點五mm金屬彈頭;其中一顆經採樣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有上開槍彈鑑定書可憑,是故其非屬違禁品,自無從宣告專科沒收。其餘之一顆土造子彈,則未經鑑定試射,是否具有殺傷力而屬違禁物,尚屬無法認定,聲請人聲請沒收子彈二顆部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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