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煌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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