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 律師
方文萱 律師 謝其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