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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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嗣因檢察官移送如附件所示之犯罪事實併案審理,而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95年12月20日下午2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