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郭鴻正
乙○○共同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負擔」。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單位:新台幣)│├──┼────────┼──────┼────────┤│1│戊○○│70分之1│404元│├──┼────────┼──────┼────────┤│2│丁○│7分之2│8,079元│├──┼────────┼──────┼────────┤│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7分之2│8,079元│├──┼────────┼──────┼────────┤│4│己○○│70分之29│11,7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