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3709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慶皝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皝實業有限公司、丁○○、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慶皝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慶皝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