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宜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宜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宜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甄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上開修正前後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0所示之犯罪日期應為102年9月20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其中附表編號1、19之部分,均未據上訴而確定(見本院卷第8至10、54至55頁、第82頁正反面);附表編號2至18之部分,業據本院部分撤銷改判,部分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程序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11至53、81頁);附表編號20之部分,業據本院撤銷改判未據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56至79、83頁)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
金,另附表編號2至18、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5年6月20日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見本院卷第6頁)在卷可稽,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乙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81頁),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曾淑華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2年8月30日│101年7月25日│101年8月8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第30267號│││偵字第569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編號2至18之部分,業據本院部││後││(編號1部分未據│撤銷改判、部分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事││上訴,見本院卷第│院駁回上訴,見本院卷第11至53、81頁││實││8至10、82頁)│)││審├────┼────────┼─────────────────┤││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08│102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0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日│102年12月24日│├─┼────┼────────┼─────────────────┤│確│法院│同上│最高法院││定├────┼────────┼─────────────────┤│判│案號│同上│103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21日│103年5月8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1年9月6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8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0267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本院(編號2至18之部分,業據本院部分撤銷改判、部分駁││後││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見本院卷第11至53、81頁││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8日│└─┴────┴──────────────────────────┘┌──────┬────────┬────────┬────────┐│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1年10月29日│101年9月17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8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0267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本院(編號2至18之部分,業據本院部分撤銷改判、部分駁││後││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見本院卷第11至53、81頁││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8日│└─┴────┴──────────────────────────┘┌──────┬────────┬────────┬────────┐│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1年9月6日│101年9月8日│101年9月16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0267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本院(編號2至18之部分,業據本院部分撤銷改判、部分駁││後││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見本院卷第11至53、81頁││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8日│└─┴────┴──────────────────────────┘┌──────┬────────┬────────┬────────┐│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23日│101年7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0267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本院(編號2至18之部分,業據本院部分撤銷改判、部分駁││後││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見本院卷第11至53、81頁││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8日│└─┴────┴──────────────────────────┘┌──────┬────────┬────────┬────────┐│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二級毒品)│(轉讓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23日│101年9月25日│101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0267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本院(編號2至18之部分,業據本院部分撤銷改判、部分駁││後││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見本院卷第11至53、81頁││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8日│└─┴────┴──────────────────────────┘┌──────┬────────┬────────┐│編號│19│2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2日│102年9月20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23號│偵字第44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編號20部分││後││(編號19部分未據│,業據本院撤銷改││事││上訴,見本院卷第│判,見本院卷第56││實││54至55頁、第82頁│至79、83頁)││審││反面)│││├────┼────────┼────────┤││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16│105年度上訴字第││││6號│125號││├────┼────────┼────────┤││判決日期│103年5月7日│105年4月1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8日│10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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