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7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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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故買贓物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