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武璋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