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朴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朴小字第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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