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676號
原   告  李錫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劉志明 間給付票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
司等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暨被告劉志明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含記事
欄),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提出被告立豐開發不動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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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及被告劉志明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
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
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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