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07號
原   告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周棟樑
被   告  曾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曾詩婷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
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亦有規定。
二、經查:
㈠訴外人東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數位公司)於
102年7月30日與原告簽訂購物分期付款合作契約書,約定東
森數位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業務,
基於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勞務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所得請求
給付之應收帳款讓售與原告。嗣被告曾詩婷於102年8月30日
,在高雄市家樂福楠梓店,向東森數位公司佯稱欲以分期付
款方式購買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96,163元之「易學王數
位學習教材」1套,並支付頭期款即報名費2,599元後,與東
森數位公司簽訂商品買賣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訂購契
約書各1份,約定餘款93,564元分36期支付,每期繳納2,599
元,致原告陷於錯誤,同意一次撥款與東森數位公司,並受
讓前開債權,東森數位公司並因此交付前揭學習教材1套予
曾詩婷。詎曾詩婷取得上開教材後,即拒不付款,經原告多
次催討,仍置若罔聞。嗣原告對曾詩婷聲請支付命令,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6156號支付命令,已
於103年3月17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支付命
令卷宗查閱無訛。
㈡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曾詩婷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標的,業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6156號支付命令確定
,而依104年7月1日修法公布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支付命令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應
有既判力。原告以同一訴訟標的重覆提起本件訴訟,為前案
支付命令之既判力效力所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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