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振芳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振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振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也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茲因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應特別敘明。
四、經查:㈠受刑人廖振芳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9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
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照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此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本院審查附表所示各罪確係在裁判確定前所違犯無誤,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又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50、782、828、83
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編號7至9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
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3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7月及8年加計後之總和,即10年2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附表:受刑人廖振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7月26日│98年7月27日│99年1月1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 ├───┼─────────────┼─────────────┼─────────────┤│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10、1237│100年度毒偵字第1010、1237│100年度毒偵字第1010、1237││││、1206、撤緩毒偵字第88、89│、1206、撤緩毒偵字第88、89│、1206、撤緩毒偵字第88、89││││號│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0、782、│100年度訴字第650、782、│100年度訴字第650、782、││││828、833號│828、833號│828、833號││├───┼─────────────┼─────────────┼─────────────┤││日期│100年11月1日│100年11月1日│100年11月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0、782、│100年度訴字第650、782、│100年度訴字第650、782、││││828、833號│828、833號│828、833號││├───┼─────────────┼─────────────┼─────────────┤││日期│100年11月18日│100年11月18日│100年11月18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46號。│46號。│46號。│││②編號1至6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6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6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期徒刑1年7月。│期徒刑1年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2日│100年8月12日│100年8月1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10、1237│100年度毒偵字第1010、1237│100年度毒偵字第1010、1237││││、1206、撤緩毒偵字第88、89│、1206、撤緩毒偵字第88、89│、1206、撤緩毒偵字第88、89││││號│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0、782、│100年度訴字第650、782、│100年度訴字第650、782、││││828、833號│828、833號│828、833號││├───┼─────────────┼─────────────┼─────────────┤││日期│100年11月1日│100年11月1日│100年11月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0、782、│100年度訴字第650、782、│100年度訴字第650、782、││││828、833號│828、833號│828、833號││├───┼─────────────┼─────────────┼─────────────┤││日期│100年11月18日│100年11月18日│100年11月18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①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46號。│46號。│46號。│││②編號1至6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6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6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期徒刑1年7月。│期徒刑1年7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間某日│100年4月間某日│100年4月間某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245號│100年度偵字第4245號│100年度偵字第424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22號│100年度訴字第922號│100年度訴字第922號││├───┼─────────────┼─────────────┼─────────────┤││日期│100年11月28日│100年11月28日│100年11月2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22號│100年度訴字第922號│100年度訴字第922號││├───┼─────────────┼─────────────┼─────────────┤││日期│100年12月24日│100年12月24日│100年12月24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①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①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2號。│2號。│2號。│││②編號7至9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7至9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7至9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期徒刑7月。│期徒刑7月。│└───────┴─────────────┴─────────────┴─────────────┘┌───────┬─────────────┬─────────────┬─────────────┐│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0日16時55分起至│100年8月11日16時23分起至││││同日17時25分後某時許│同日16時37分後某時許││├───┬───┼─────────────┼─────────────┼─────────────┤│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488、5699、│100年度偵字第5488、5699、│││││5700、5962、6095、6096、61│5700、5962、6095、6096、61│││││47號、101年度偵字第3、48│47號、101年度偵字第3、48│││││5、514、1513、2218號│5、514、1513、2218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日期│101年12月12日│101年12月12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日期│102年1月3日│102年1月3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9│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9││││4號。│4號。││││②編號、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