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甲○(即代號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甲○之母
甲○之父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6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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