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 宋正宇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淑貞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上字第六四九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期明瞭本院107年度上字第649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以利審酌是否續行相關訴訟程序,爰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649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之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
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周美雲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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